清研智庫:三級政府稅權相互獨立的日本房地產稅制度
在眾多亞洲國家中,日本房地產稅制發展較早,從1950年開始征收房產稅,其制度體系幾經變遷,目前已形成了一套比較成熟的征收體系和較為完善的減免制度。
日本是土地私有制國家,房產買到手后就要世世代代繳納稅了。日本經歷過兩次重大的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二戰后,日本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開始征收房地產稅,主要包括固定資產稅、城市規劃稅和營業場所稅,確立了日本現代房地產稅制的基本架構。80年代末日本的房地產泡沫嚴重。1991年,日本針對土地保有環節征收“地價稅”,要求土地持有人須向國庫繳納土地保有稅,此后,日本房地產價格迅速下跌,泡沫破滅。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時,日本為了刺激宏觀經濟,停止了對“地價稅”的課征。目前日本與房產相關的稅收主要包括不動產取得類課稅、不動產保有類課稅和不動產轉讓所得類課稅三大類,涵蓋了獲取、保有和轉讓不動產的全過程。
日本實行三級政府稅權相互獨立的房地產稅制度,第一級是中央政府,第二級是都、道、府、縣,第三級是市、町、村。日本的房地產稅收基本由道府縣和市町村地方政府征管,屬于地方稅。地方擁有自治立法權,中央政府負責制定房地產稅基本法,但只對房地產稅法的大綱和原則進行規定,稅目、課稅客體、課稅標準等由地方政府決定,并自行制定實施條例。日本從1950年開始征收房地產稅后,其在地方稅總收入的占比一直保持在40%以上,是基層政府財政收入最重要的來源。
日本房地產稅種齊全、稅制結構相對完整。日本的不動產保有類課稅主要包括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均為地方稅(市町村稅),以市場價值為課稅依據,對土地、建筑物進行課征。房地產的計稅價值評估每三年一次,在其后兩年中,如無重大改變,一般不重新估價。日本的房地產計稅價值評估工作主要由不動產鑒定協會和土地鑒定委員會共同負責,評估的主要依據是《不動產鑒定評估法》。日本固定資產稅是繳費基準的的1.4%,上限為2.1%,都市計劃稅是繳費基準的0.3%,公寓還需要再繳納管理費和修繕金。
日本房地產稅原則上每年分四次繳納,具體的期限由各地自行決定。納稅通知書在第一期的納稅月(6月)寄到,納稅通知書上同時記載都是計劃稅和固定資產稅的稅額。納稅人可以采用到稅務部門窗口、銀行和郵局窗口繳納,還可以銀行轉賬、便利店繳納、銀行atm、信用卡支付、手機支付等。
為兼顧社會公平,日本針對固定資產稅和都市規劃稅也有相應的減免政策:
——政府、學校、皇室、墓地等有特殊用途的房地產免征固定資產稅;
——計稅價值低于30萬日元的土地和計稅價值低于20萬日元的房屋,均免征固定資產稅。
——日本是地震多發國家,如需對老舊房屋進行抗震翻建和改造,依據不同的條件,可獲取1—3年不等的固定資產稅和城市規劃稅的減免;
——如果對房屋進行節能改造,可依據條件享受1/3的固定資產稅減免;
——65歲以上或者殘疾人需要對房屋進行無障礙通道改建的,10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可以享受減免1/3的固定資產稅。
——對土地征收的稅額達到上一年度1.1倍,超出部分予以減免;
——不足200平方米的小規模住宅用地,也可享受城市規劃稅的減免。
日本在房產稅的設置方面也存在不少缺陷。房產稅的課稅名目繁多、計算復雜,實際操作起來非常麻煩。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經常進行調整,加之不少屬于地方稅的稅種存在地區差異,不僅普通納稅人搞不清楚,就是稅收部門的工作人員有時也會弄錯。因此,日本各地征稅出錯事件時有發生,甚至出現糾紛和官司。